市级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3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2〕36号)的规定,请 2022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务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经本次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失信行为记入信用平台,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 靳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