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每一个人一出生就会有自己的姓氏。姓名是公民用以确定、表明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尤其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不仅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更是社会稳定、家庭和睦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婚姻关系变化增多,变更姓氏的情况越来越多。姓名权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但应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通过声明书公证变更姓名始于九十年代末期,近几年来到我处办理变更姓名公证的当事人呈上升趋势,每年在80件左右。在这些案例中,变更理由各种各样、千奇百怪,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而且是比较离奇的一个。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甲某(女)和乙某(男)到我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要求给自己十二岁的女儿、九岁的儿子更改姓氏,并提交了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经公证员询问、核实,甲某与乙某系夫妻,婚后先后生育一女一男,户口簿登记姓氏均为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为什么他们的子女姓A呢?经公证员了解,乙某是入赘甲家的,按当地传统习俗,也叫上门女婿。而甲某的继父丙某,当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丙某就一再要求将其子女随自己姓,以便延续自家的香火,也算是给自己留下了后代。为了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为了母亲的幸福,夫妻二人做出让步。于是甲某继父丙某在当地户籍登记部门给自己的孙子、孙女办理了上户手续,姓A。而这个A姓造成两个孩子在学习、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因为他们的姓氏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和其他同学完全不一样。现如今,甲某继父丙某及母亲均已过世,为了两个孩子能更好地生活,不受姓氏带来的干扰,甲某和乙某决定给孩子们更改姓氏。
围绕着这件更改姓名公证,公证处内部产生了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不可以办理公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而改姓的两个未成年人的姓氏既不是随父姓,又不是随母姓,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所以不予办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办理。理由是:1、两个孩子的姓氏虽然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但是符合传统的民俗规定,且不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之列;2、更改后的情况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符,与法有据;3、现在姓名确给两个未成年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更改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4、此项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最终,我处采用第二种意见,为甲某与乙某办理了更改姓名的声明书公证。
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几千年的灿烂文化积淀下了许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早在民国时期,民法就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还应当综合考虑历史演变、事实情况、善良风俗等因素来思考所遇到的公证事项,而不仅仅是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这起公证,我处工作人员以法律为核心,以民俗、习惯、道德为补充进行综合考虑,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从而体现了我处工作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情怀,树立了公证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
(耿会科 编校)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