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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借款合同,三个担保人,这个公证该怎么办?

        2012-11-13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一项常见的经济合同类公证,其中主要的形式便是借款合同。一般的借款合同里主要涉及到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且担保人一般就是借款人本身或找一个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抵押物也比较单一。而在今年三月份,我处却遇到了一份借款合同出现了三个担保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是一个公司,但三个担保人中既有公司又有两个自然人,既有借款人本人担保,又有第三方担保;在担保物中既有机械设备,又有车辆。这在我们以往的公证中比较少见,承办公证员经过认真仔细的分析研究,理清了繁琐复杂的法律关系,终于成功办理了这起比较复杂的公证。

         

        一是详细了解情况,明确办证目的。经过公证员的认真询问,才知,由于借款合同标的较大,有200余万元,而仅凭借款人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担保,其价值还远远不够。为此借款人又找了另外两名自然人以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及车辆为其提供了第三方抵押担保,这样才达到了银行对借款人应当提供的担保财产的价值要求,银行同意贷款,以保障借款人的公司运营和资金周转。这也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的。

         

        二是认真梳理思路,理清法律关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关系的成立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该合同关系中的抵押物里,除车辆应在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外,其他机器设备的登记机关仍是我处。所以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除需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自然人的身份证,财产所有权证等证件外,还须提供车辆的抵押登记注册证,而我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前,还必须就其抵押物中的机械设备进行抵押登记,在出具两份抵押登记证书之后,才能就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是严格按照程序,分别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签订该合同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抵押物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所有权主体是公司的,是否经过股东会同意;其次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再次,要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谈话记录,了解当事人是否自愿所为,是否了解签订合同及进行公证的法律后果,是否受到来自他人的威胁或强迫;最后,要详细告知,比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等。

         

        四是认真细致出证,分别进行审查。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公证书的表述必须做到既简洁又明了,既要把法律关系陈述完整,条理清晰,又不能产生任何歧义,所以公证员在起草公证书时,句斟字酌,不但要保证内容不能前后矛盾,更是连一个错别字也不容出现。经过公证员近一周的认真核实、审查,多次反复修改,终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确实,无论法律关系有多复杂,只要我们公证员能够认真审查,细心了解,把其中的法律关系、真实情况理清楚,做到细心和耐心,就一定能把每一件看似复杂的公证做的清晰透明,有理有据。面对当今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这也对我们公证员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职业要求,我们必将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杜彩梅编校)

         

         

                                                            0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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