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服字[2013]303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为减轻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 二、其它公证收费仍按山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75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公证机构要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监督。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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