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54号
泽州县源锋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073093172B
地 址:山西省泽州县川底乡马坪头村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原红旗
2022年10月2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单位建设一套浮选煤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54号)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J-1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壹佰伍拾叁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月 6日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 35% | 报告表(生产型) | 5%<X≤10% | 8%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生产阶段 | 10%<X≤15% | 1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10% | 未停止建设且未办理审批 手续的 | 10% | 1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百分值 | 32% | |||||
罚款金额 | 34153元 |
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707650×2%=34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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