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174号
晋城市鹏程联合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H9W4D0L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凤凰区西62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芬
2022年10月2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承建的白水街支路土石方工程使用的一台装载机(发动机型号YC6J125-T21)进行现场抽检,晋城市蓝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1405022022102802004)显示,该装载机烟度平均值为3.38m-1(限值0.50m-1)。工地位于城区白水街,属晋市政通告〔2021〕3号文件划定的“禁用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在“禁用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174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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