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3号
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5976947T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
法定代表人:张虎明
2023年1月10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共9台气化炉,只有1台停产,8台处于生产状态,实际限产11%,未落实《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晋市气防办函〔2022〕98号)减排措施要求“煤化工企业限产30%,传统煤化工以气化炉计”。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7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2月 2日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
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重污染天气期间 | 应停未停 | 30% | 30% | |
排污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 2%≤X≤6% | 5% | ||||
小时烟气流量(Q) | 5% | -- | -- | -- |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2%≤X≤6% | 5%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4%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百分值 | 49% | ||||||
裁量表计算数额 | 9.8万元 | |||||||
重污染天气上浮 | 7% | |||||||
重污染行业上浮 | 10% | |||||||
罚款金额 | 11.5万元 |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重污染天气期间,橙色预警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7%;
3.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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