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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02-03 10:13:02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4号


        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902293432

        地  址:晋城市巴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瑞

        2023年1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一分厂处于生产状态,原料棚出入口安装有一台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TSP),采样探头被塑料编织袋裹套,严重干扰了对周边无组织排放的正常监测。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6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环保监测设施的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2月 2日

        违反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环保监测设施的法律规定

        罚款幅度裁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20%

        损毁、改变监测设施

        15%<X≤20%

        19%

        废气去向

        10%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1%≤X≤5%

        4%

        废气类别

        10%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7%

        7%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环境监管单位类别

        10%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8%<X≤10%

        10%

        2

        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10%

        全面整改并合规排放

        0

        0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4%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中型企事业单位

        0

        0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5%≤X≤5%

        0

         计

        百分值

        47%

        裁量表计算数额

        9.4万元

        重污染行业上浮

        10%

        罚款金额

        10.3万元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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