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4号
山西天泽集团永丰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902293432
地 址:晋城市巴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瑞
2023年1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查明,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一分厂处于生产状态,原料棚出入口安装有一台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TSP),采样探头被塑料编织袋裹套,严重干扰了对周边无组织排放的正常监测。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擅自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省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6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环保监测设施的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2月 2日
违反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环保监测设施的法律规定
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损毁、改变监测设施 | 15%<X≤20% | 19% | |
废气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4%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扬尘 | 7% | 7%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环境监管单位类别 | 10%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8%<X≤10% | 10%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 10% | 全面整改并合规排放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4%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百分值 | 47% | |||||
裁量表计算数额 | 9.4万元 | ||||||
重污染行业上浮 | 10% | ||||||
罚款金额 | 10.3万元 |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2.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造成的工业污染,在裁量表计算数额的基础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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