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单位专业能力审查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土壤调查”)技术单位管理,保障土壤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晋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规程》(晋市环发〔2021〕131号)中“初次在本市从事土壤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对其专业能力重点审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土壤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专业能力审查。从事土壤调查以外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山西省对土壤调查技术单位有具体要求且严于本办法时,按国家或山西省相关要求执行。
技术单位初次在承接土壤调查工作前,应进行专业能力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技术单位不得从事土壤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单位承接土壤调查项目。
审查机制
(一)组织部门
按照晋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规程》要求,技术单位专业能力审查由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二)审查方式
审查方式为专家会议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审查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以评分制开展审查。60分及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工作经费
审查工作经费列入组织审查部门预算,被审查单位不承担费用。
专家审查要求
(一)专家组成
组织审查单位,从下列单位中选取6名从事土壤调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审查专家组。
1.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选取2名;
2.市生态环境局(含分局)选取2名;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选取1名;
4.在晋城市注册且审查合格的技术单位选取1名。
(二)专家及专家组意见
专家审查技术单位相关材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与被审查单位各方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回避。专家组长应由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应独立评分,并对其评分负责。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专家组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程序
(一)申请
技术单位有意向在晋城市范围内承接土壤调查项目前,应向组织审查部门提交专业能力审查基本资格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环境检测、环境咨询、地质调查(勘察)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业中的一种。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提供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情况查询页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查询页截图。
(二)受理
组织审查部门对技术单位提交的基本资格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基本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业能力审查(如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基本资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进行专业能力审查,但应说明理由。
(三)审查
会议审查时,被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携带身份证和参缴社保证明)必须到场接受询问。同时,对照评分标准提供6套印证材料,现场启封分发给专家组所有成员。审查结果原则上现场公布,确因不能现场公布的应明确公布时限。
(四)名单公开
组织审查部门根据审查结果,适时在其网站更新公开审查合格的技术单位名单。
鼓励开展土壤调查的业主单位,登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结合公开的技术单位名单查询技术单位执业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单位承接土壤调查工作。
监督管理
土壤调查技术单位,应实事求是提供本单位相关材料,不得出具虚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技术单位和个人信息情况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组织审查部门对举报情况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技术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
发现(含后期发现)技术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立即终止评审(或开展业务)并列入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黑名单”,限制其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审查专家组成员有徇私舞弊或者与被审查的技术单位有利益关系而未主动回避的,本人评分无效,并将违规违纪行为通报给所在单位。
审查通过的技术单位,应将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登记。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主动向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重新申请对本单位专业能力进行审查。组织审查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变动而未主动报告及重新申请专业能力审查的,将列入晋城市土壤污染防治“黑名单”,限制其在晋城市范围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技术单位调查报告连续2年一次通过率达不到80%以上的,将被约谈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在全市承接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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