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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全市水务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3 来源:水利安全科

        晋市水〔2022〕131号

        晋城市水务局

        关于开展全市水务系统自建房安全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22〕20号)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水务系统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市水务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推动实施分类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对全市水务系统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即查即改,全面完成我市水务系统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坚决防范遏制自建房事故发生。

        三、时间安排

        (一)重点排查(2022年6月-9月中旬)。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百日行动”,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二)重点鉴定(2022年6月-12月)。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

        (三)重点整治(2022年6月-2024年5月)。基本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健全完善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下旬-2023年6月)。力争完成经营性自建房之外的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

        (五)全面整治(2022年9月下旬-2025年5月)。完成全市水务系统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健全完善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单位在前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突出重点,全面摸排水务系统内所有自建房安全现状。

        1.排查范围。对全市水务系统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前期已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自建住房,按原工作安排继续推进;用作经营场所、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再次进行逐户逐幢排查,建立完善房屋信息档案。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纸,设计图纸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存在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存在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查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

        (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单位要在今年5月份紧急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群体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对经营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精准整治隐患。各单位要按照初步判定、安全鉴定、建立台账、分类整治、验收销号的步骤,根据排查结果,建立隐患清单、整治清单、整治台账,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当按照隐患程度立即采取清人、停用、封房、拆除、观察等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通过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照“两清单一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对重点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实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验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人员聚集活动。

        (四)加强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自建房安全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县(市、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三管三必须”责任,主要领导牵头部署推动,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对排查出的问题全面整治、一抓到底,坚决守住房屋安全底线。

        (二)实施台账管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项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确保不落一间、不落一栋。

        (三)及时开展整治。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精准实施整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清人、停用、拆除等措施,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晋城市水务局         

        2022年915日        



         

        责编:水利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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