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条例》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为了保障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条例》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主办单位:晋城市统计局
版权所有©2006 晋城市统计局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714号 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4
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体验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