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遵循“健康中国”、“健康山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健全,社会诚信度高,群众满意度高;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团结协作,规范管理,单位职工整体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战斗力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深化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中,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新思路、新举措,形成较好的经验做法。 (2)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从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最关心的问题着手,主动变革、勇于创新,推动医疗技术水平快速提升,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山西战略发挥了积极作用。 (3)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在医防融合、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预防接种、精神卫生以及重点卫生监测等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近年来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4)注重提升卫生应急能力,队伍素质较高,在卫生应急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5)积极投身基层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落实,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等工作中上大胆创新,工作突出,成绩显着的。 (6)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目标,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效开展。 (7)在落实妇女儿童“两纲”“两规”、保障母婴安全、推进民生实事中成绩显着的。 (8)大力推进健康促进,积极引导规范健康教育,加强健康科普工作见成效。 (9)贯彻落实《中医药法》,注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重视中医药传承,加强中医药教育培训,彰显中医特色优势。 (10)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11)在援疆、援外等其他领域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2、“山西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推荐条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改革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在卫生计生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改革工作,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突破,业绩突出。 (2)积极投身临床医学工作中,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刻苦钻研、主动担当、埋头苦干,带动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快速提升,用精湛医术换来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3)长期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熟悉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以及预防接种等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在近年来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置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或在疾病预防控制专项领域有突出成果。 (4)深入开展应急体系建设研究,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表现出色。 (5)扎根基层,长期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卫生计生服务或全科医生工作(从事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工作5年以上),积极参加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保障,得到群众公认。 (6)长期从事妇幼卫生工作,在妇女儿童保健、母婴安全等促进妇幼健康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7)积极投身中医药医疗、科研、教学等领域相关工作实践,成绩突出,为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8)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好评。 (9)在援疆、援外等其他领域和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