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办事指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发布时间:2021/08/06     字体显示: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事项编码2000-F-00100-140500实施编码11140500MB1970543F3140723004W00
        权力部门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自然人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涉及收费收费标准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市级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二级标准(网上申报,原件预审)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咨询电话2022153政务中心投诉电话0356-12345
        通办范围全市数量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结果名称01鉴定申请书
        结果样本01鉴定申请书.doc

        收起全部

        申请条件

        1、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申报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份数出具单位材料要求材料下载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提供必要 
        具有法律效应,专家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必要 
        盖红章
        3预防接种异常放映鉴定申请书原件1份 复印件3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必要 
        盖章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依据提交材料,并现场审核李芳5专家组现场评定给于鉴定并提出书面鉴定结果

        办结

        环节内容办理人时限(工作日)办理说明
        依据提交材料,并现场审核。李芳10专家组现场审核,并书面提出鉴定结果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名称委托评估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条款内容【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
        法律法规名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条款名称第五条 、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条款内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60号)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机构概况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本站由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建立镜像 ALL Right
        地址:中国·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179号 邮政编码:048000 联系电话:0356-2024061
        Copyright © 2016, wjw.bnjdzb.com 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站地图
        备案号:晋ICP备05001036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