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晋市公〔2022〕27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委托银行操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办理,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二章 贷款咨询
第三条 贷款咨询应通过业务柜面、12345政务热线、12329服务热线、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开展,由中心和委托银行共同承担。
第四条 贷款咨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所需资料明细,包括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及贷款用途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周期等;
(五)借款申请资料的获取渠道;
(六)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其他相关咨询内容。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五条 贷款受理工作由委托银行负责,受理人员应要求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首付款证明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贷款担保资料
(六)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七)贷款收款账户资料
(八)个人信用报告
(九)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
(十)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受理人员应对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核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应与所提交资料一致;
(二)所提交资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应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资料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
(四)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五)借款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借款申请人应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申请贷款时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六)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符合相关规定,且月均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核查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并应确认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八)所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应符合相关要求;
(九)首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拟提供的担保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账户信息应完整、清晰,并经贷款用途交易对象认可,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十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还款账户应为符合受委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人民币借记卡;
(十三)对于异地贷款的,应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和缴存时间、月缴存额、账户缴存余额等信息进行认定;
(十四)对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核查真实性,并留存核查证明材料;
(十五)其他应核查的事项。
第七条 受理人员应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第八条 对于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的内容,并指导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签字。
对于不符合受理政策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员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九条 受理人员应在受理当日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签署受理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审核人员。
第四章 贷款审核
第十条 贷款审核由中心负责,审核人员应对受理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并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意见以及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期限、拟申请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担保情况、本地区单笔最高贷款额度、国家相关政策等要素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贷款审核的贷款申请,审核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审查人员。
对于未通过贷款审核的贷款申请,审核人员应通知受理人员未通过原因,由其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五章 贷款审查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由中心负责,审查人员应对审核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并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第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应合规、真实;
(二)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担保应符合相关要求;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核查材料应齐备;
(四)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申请,审查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批准人员。
对于未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申请,审查人员应逐级通知未通过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六章 贷款批准
第十七条 贷款批准由中心负责,批准人员应对审查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在对各环节业务流程和相关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对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决定;批准人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批准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签约人员。
对于未通过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批准人员应逐级通知未通过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借款申请人未通过批准原因及补正方式,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贷款批准的贷款申请,中心应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将准予贷款的决定通知借款申请人,并督促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尽快办理签约手续。
第七章 贷款签约
第二十一条 贷款签约由委托银行负责,签约人员应对批准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并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第二十二条 签约人员应对已完成的贷款手续进行复核,制作贷款签约资料,并完成签约。
第二十三条 签约人员在办理签约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
(一)贷款受理、审核、审查、批准资料完整;
(二)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齐备,且内容完整、要素齐备、字迹清晰、没有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查、批准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 签约人员应根据贷款批准结果制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
第二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指导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签字,并及时完成中心及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上的签章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合同当事人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等,面签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约完成后,签约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担保落实人员。
第八章 担保落实
第二十八条 担保落实由中心负责,担保落实人员应对签约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并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
第二十九条 担保落实人员应为该笔贷款的审查人员,担保落实人员应根据贷款批准意见、贷款担保方式等,落实贷款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当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时,担保落实人员应审核抵押资料是否完整,协助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当贷款采取质押担保方式时,需办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担保落实人员应协助出质人办妥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手续;需办理出质登记的,担保落实人员应协助出质人办妥出质登记手续;当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时,应审核保证人在担保合同及相关单据完成签章手续。
第三十一条 确认贷款担保已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信息系统的录入,并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交贷款发放人员。
第九章 贷款发放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由委托银行负责,发放人员应对担保落实人员转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签收,并对签收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核查,核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贷款批准意见应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已完成 签约;
(二)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应已落实;
(三)借款合同中贷款收款账户信息应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账户资料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应已具备;
(五)其他应核查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发放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三十五条 发放人员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及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交付各方当事人,并应将贷款受理、审核、审查、批准、发放等资料、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单据、担保落实文件等,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对于异地贷款的,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根据借款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并反馈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成功后,中心应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借款人切实遵守合同约定,珍惜个人征信记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章 贷款回收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委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委托扣划还款的,可通过现金等方式回收贷款。
第三十八条 贷款全部回收后,委托银行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同时担保落实人员应将解除抵(质)押权利的相关证明资料交还抵(质)押人。
第十一章 贷款变更
第三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中心规定情形时,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变更受理由委托银行负责,变更审核由中心负责。
第四十条 贷款变更审核权限。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担保变更等业务由各业务操作部门按审核、审查、批准的流程办理;贷款期限的变更在各业务操作部门审核、审查的基础上,由贷款管理科统一进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当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且除还款账户变更外,贷款无拖欠本息。
第四十二条 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变更:
(一)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有效、合规;
(二)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经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审批表上签章确认,并在贷款信息系统完成相应变更事项的信息录入;
(四)指导借款人与变更事项有关各方签订书面约定;
(五)留存变更事项相应资料;
(六)告知借款人变更后应注意事项;
(七)经审核未通过的,告知借款人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
(八)变更事项完成后,将贷款变更申请、审批、符合变更条件的证明资料及相关书面约定等资料,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第十二章 贷款催收
第四十三条 贷款催收工作由中心负责,委托银行协助配合。贷款发生违约后,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应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贷款催收管理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应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资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贷后管理相关操作规程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靳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