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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财政局从五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 2022-08-24 09:35:46 信息来源: 晋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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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晋城市财政局聚焦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中急难愁盼问题,陆续下达文件,批量出台助企纾困政策,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在我市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取消投标保证金,同时不再收取相应保函。减免履约保证金。电子卖场采购项目及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减少收取供应商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份数。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免收或者减少收取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的份数,确需收取的,每个供应商的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不能超过两份。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在我市范围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合理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要求后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是解决中小企业实施政府采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缩短合同签订时限。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比例由原来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提高到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单位要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预付款支付。提高支付效率。采购单位要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基础上,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及时组织验收。要求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推动“政采贷”工作落地。积极推动省财政厅“政采智贷”业务在我市全面推广,同时创造条件开展线下订单融资,帮助解决中标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2021年起,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要求采购单位对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灵活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的具体金额,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提高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求采购单位要在采购需求编制审查中予以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开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查,全市单位自查上报政府采购预算139926.91万元,其中:市直政府采购预算59540.89万元、县(市、区)政府采购预算80386.02万元;全市预留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87025.27万元,占采购预算的63%。

        四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适当公开开标过程。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全面公开评标结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发布结果公告的同时,对于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包括电子方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也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其原因。加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力度。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不得随意简化意向公开内容;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确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公示期不足30日进行采购的,经书面申请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报采管办备案后实施采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注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推动政府采购验收结果公开。采购单位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在指定媒体公示。履约验收公示内容应包括验收书明细或相关部门的验收结果资料、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具体内容。在申请财政资金支付审核时,要将项目验收截图一并提供。推进质疑答复公开。市直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质疑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质疑答复及质疑函等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完整送至市财政局采管办,采管办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容在晋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栏目中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可在删减后公开其余内容。

        五是建立重要事项告知制度

        告知采购人履行相应职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发放《告知函》,明确采购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告知函》的发放工作,要求采购人代表在《告知函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告知供应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告知中标(成交)结果或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申请“政采智贷”业务,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与采购人沟通,在合同中设立预付款;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在项目满足款项支付条件后按合同约定金额及时开具发票;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及时向采购人发出验收建议书等。(秦素印)


        责任编辑: 张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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