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
《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整体向好,但与上级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部门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的现象。2020年市司法局共接收市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1件,2021年截至目前暂未收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文件质量,维护政令统一,根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37号)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现就做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备案意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文,对行政相对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应当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增强文件备案的自觉性,做到有件必备,主动报备,不断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备案职责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直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由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各部门应明确备案机构,抓好责任落实,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备案工作,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相关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扎实开展,有序推进。
三、规范备案流程
部门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征求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经过部门内部审核,由制定单位集体讨论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要及时、规范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每季度对部门备案情况在市司法行政网站进行通报。对有件不备或备案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通报批评。
各部门应将2021年以来制定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报备至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列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卫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