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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统计局

        依申请公开

        晋城市统计局-机构法定职责






          机构名称晋城市统计局办公电话0356-2566255
          邮政编码048000传真号码0356-2566255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公地址晋城市前进路1428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2 、宏观经济景气监测。监测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预测发展态势,及时报告经济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发布全市有关经济景气信息;指导 县( 市、区)开展经济景气监测工作。     
              
          3 、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全市房地产业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 、建立全市非公有制抽样调查制度,为市委、市政府指导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     
              
          5 、新增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6 、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省设在我市的企业调查队。     
              
          (二)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 , 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 、将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资料进行综合。     
              
          2 、将企业景气调查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能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市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市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中央、省驻市单位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依法查办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检查监督全市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和报表制度。     
              
          (四)组织实施国务院部署的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     
              
          (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市各级统计人员完成全国、全省统一布置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有关方面的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各项抽样调查。审查批准各县 ( 市、区 ) 、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 做好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六)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与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八)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和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和统计信息,规划、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设在我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     
              
          (十一)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事业费;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建设及统计科研、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等工作。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