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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炎帝文化研究会章程

        2020-02-18 09:39: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炎帝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对中华炎帝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交流、学术研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for Yan Di Culture of ShanXi,缩写:AYDCSX。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炎黄子孙,弘扬中华炎帝文化,增进民族文化自信,促进两岸交流合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社科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在地方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前进路1428号东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弘扬中华炎帝文化的学术研究和研讨; 

          (二)收集、整理中华炎帝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中华炎帝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各类论坛、培训、讲座; 

          (三)指导炎帝文化遗迹、文物的整修、保护和开发; 

          (四)在地方党委政府委托授权下,组织开展炎帝祭祀、文化交流、经贸洽谈和文化旅游等活动; 

          (五)广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为社会各界弘扬中华炎帝文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承办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中华炎帝文化事业优秀成果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七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 

            

          (四)本会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加入本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三)自愿加入本会,热爱炎帝文化; 

          (四)品德端正,为人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五)身心健康,恪守孝道,积极作为,乐于奉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资格审核核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使用本会信息资源; 

          (五)获得本会表彰、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团体会员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代表中推选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本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临时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常务理事会启动换届筹备工作,作出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之前举行筹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四)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免除、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七)审议大会筹备组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审议权、提案权、提议权; 

          (三)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出席代表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关,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免除、罢免本会常务理事; 

          (三) 补选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四) 听取会长年度工作报告,接受会长、副会长辞呈; 

          (五) 审议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六) 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七)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务副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作出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缺额的理事按相应名额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理事会职权; 

          (四) 决定会员代表提案办理意见; 

          (五) 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六)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务副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其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缺额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相应名额补选。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代表本会出席重大会议,参加相关活动;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五)代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相关人员列席。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或者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职权: 

          (一)承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具体事务;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发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情况及信息; 

          (四)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副秘书长及其相关人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建立完善与同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任命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的奖励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会员赞助; 

          (四)社会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其他会议; 

          (二)开展弘扬中华炎帝文化的学术研究和研讨; 

          (三)收集、整理中华炎帝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中华炎帝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各类论坛、培训、讲座; 

          (四)开展炎帝文化遗迹、文物的整修、保护和开发; 

          (五)开展炎帝祭祀、文化交流、经贸洽谈和文化旅游等活动; 

          (六)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 

          (八)秘书处办公支出; 

          (九)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十)党建工作; 

          (十一)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设立会计账簿,不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党组织对本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委员的职数按地方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党组织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本会会长担任本会党组织书记、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书记。 

          第五十条 主要职责: 

          (一)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会的贯彻执行,确保本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确保党对本会的领导; 

          (二)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支持本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认真落实本会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本会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全心全意依靠会员,领导本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 

          (五)负责地方党组织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会财务预算。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依法应当终止的; 

          (二)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 

          (三)依法分立、合并需要注销的; 

          (四)本会完成宗旨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依法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法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