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创业补贴政策项目
二、就业创业补助政策项目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项目
四、求职创业补贴政策项目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政策项目
六、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出口补贴政策项目
一、创业补贴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助标准: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四)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五)发放方式: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拨付至其所创办的小微企业的银行账户。
(六)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或按年。
(七)咨询电话:陈 晨 0356-2199486
(八)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二、就业创业补助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三)补助标准: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劳动者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对跨省务工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
(四)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或由劳务输出机构代为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
(五)发放方式: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或拨付至其所创办的小微企业的银行账户。
(六)发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或按年。
(七)咨询电话:陈 晨 0356-2199486
(八)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662号)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的人员、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助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五项社保的2/3。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向省或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五)发放方式: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
(六)发放时间:每年集中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
(七)咨询电话:张冬玲 0356-2218031
(八)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四、求职创业补贴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中央
(二)补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中,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
(三)补助标准:1000元/人
(四)申领流程:由学校汇总符合条件的人员后,按规定向市或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 。
(五)发放方式:一般通过社保卡发放(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实践中一般拨付至学校的银行账户。
(六)发放时间:按年,每年6月底前。
(七)咨询电话:陈 晨 0356-2199486
(八)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2021年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88号)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省级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补助标准:城区:60-64周岁143元,65周岁以上153元;
泽州县、阳城县:60-64周岁133元,65周岁以上138元;
沁水县:60-64周岁133元,65周岁以上138元;
高平市:60-64周岁123元,65周岁以上128元;
陵川县:60-64周岁123元,65周岁以上128元。
(四)申领流程: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五)发放方式:通过社保卡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七)咨询电话:张晋玉0356-2199486
(八)政策依据: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
2、《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
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4〕29号)
4、《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晋市人社发[2018]62号)
5、《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发放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 〔2020〕945号)
6、《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3〕44号)
六、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出口补贴
政策项目
(一)政策层级:省级
(二)补贴对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80周岁以上再加10元。
(三)补助标准:65周岁以上的20元/月,80周岁以上的30元/月。
(四)申领流程:参保人达到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五)发放方式:通过社保卡发放。
(六)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七)咨询电话:张晋玉 0356-2199486
(八)政策依据:
1、《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
2、《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市县分担比例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41号)
附件:
《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市县分担比例的通知》(晋市政办函〔2020〕41号).pdf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pdf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pdf
《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晋市人社发[2018]62号).pdf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pdf
《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晋市人社发+〔2013〕44号).pdf
责任编辑: 常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