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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晋城市延河泉、三姑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4-30 16:15:43 信息来源: 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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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晋城市水务局起草的《晋城市延河泉、三姑泉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联系方式:0356-2031122  

        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


        晋城市司法局   

        2021年4月30日  

        《晋城市延河泉、三姑泉泉域水资源保护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延河泉域、三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泉域水资源】本条例所称延河泉、三姑泉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延河泉域范围】晋城市延河泉域范围:

        东边界:以甘润为界,分为南北两段。南段以晋获褶断带为界,自南向北为泽州县石盘-五门-南连氏-甘润一线。北段以地下水分水岭为界,自南向北为甘润-李家庄-马头山-向东-武神山一线。

        南边界:与地表分水岭一致,自东向西为石盘-核桃园-范洼-双窝沟-西交-阳坡-小河湾。

        西边界:以沁河与汾河的分水岭为界,自南向北为小河湾-南河-南坪。

        北边界:以沿寺头等断层形成的地堑为界,自东向西为老马岭-窑头-潘庄-赵山-南坪一线。

        第四条【三姑泉域范围】晋城市三姑泉域范围:

        东边界:以柳树口-夺火一线的地形分水岭为界。

        南边界:大箕镇-三姑泉-南石翁南一线的近东西向弧形褶断带。

        西边界:甘润村以南以晋获褶断带与延河泉域为界,其北以地表分水岭为界。

        北边界:色头到西火镇一带,以丹河与浊漳河流域地表分水岭为界。

        第五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延河泉域、三姑泉域从事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基本原则】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应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全面保护、量质并重,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泉域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及生态治理、赔偿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泉域范围内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范围内采矿许可、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范围内林木、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泉域范围内畜禽水产养殖业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审批管理权限,负责泉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众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泉域保护公众信息平台,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条【规划协调】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水利、交通、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应当与泉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全面保护泉域水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延河泉域、三姑泉域重点保护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范围执行。

        延河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

        延河泉水出露处保护区:以泉口为中心,周围一平方公里范围的河谷及山地。

        下河泉保护区:沿沁河河谷,北起润城、刘善村北,向南沿沁河河谷经河头、下河、东庄北至阳城水轮泵站西边河谷;沿芦苇河河谷向上游经八甲口、上孔至美泉南的河谷中,面积十一点二八平方公里。

        以上两处重点保护区面积共十二点二八平方公里。

        三姑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

        郭壁泉重点保护区:沿丹河北起河东村,南至围滩,包括两岸五百米及五七一六厂,面积二十一点零二平方公里。

        三姑泉重点保护区:其范围北起南背村南五百米,西至双窑村东及怀峪村一带,南至省界,面积十五点五一平方公里。

        高平丹河渗漏段重点保护区:北起北王庄,南至韩庄,西至铁路以西三百米,东至丹河现代河道东五百米。在高平市区保护区则局限于丹河现代河道。面积约十二平方公里。

        白水河灰岩渗漏段重点保护区:北起晋城市区以南二级公路,自北而南沿白水河至甘寺,包括东、西两岸各五百米。面积约十平方公里。

        以上四处重点保护区面积共五十八点五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重点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

        (二)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三)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采煤层气、开矿、开山采石、兴建地下工程;

        (四)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工程的,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确保不会对岩溶泉域造成影响的除外。

        第十三条【重点保护区以外规范行为】在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泉域范围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岩溶地下水开采,合理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二)在岩溶地下水超采区,有替代水源工程的,实施关井压采;

        (三)废弃岩溶地下水井、废弃钻井、废弃煤层气钻孔须进行永久封堵治理; 

        (四)禁止擅自截流、引水;

        (五)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六)不得利用渗坑、渗井、溶洞、废弃钻孔等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

        (七)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原则】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须符合节水优先政策和总量控制要求,优先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

        第十五条【取水许可】在泉域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取水量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削减或者取消取水单位或个人已被批准的取水量: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有替代水源的;

        (四)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影响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在泉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行政审批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动态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泉域内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动态监测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泉域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停止审批该区域内的取水、排污许可等相关涉水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一)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制纳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水质未达到使用功能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生态赔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泉域水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水文地质勘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地质和水文地质勘探,不得擅自将勘探孔作为或者扩为生产、生活用水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已封闭的矿井。

        第二十二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域违法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罚则】非法买卖水资源、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照批准的许可方式取水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未履职罚则】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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