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发〔202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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