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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九)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三)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市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十五)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七)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

        (十八)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在我市开展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以及荒漠化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国家、省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关林业产业政策的监督实施,拟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十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管理。

        (二十六)负责在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规划中落实“规划服从安全”的原则,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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